《芜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31 17:40信息来源: 芜湖市城管局阅读次数: 字体:【  

近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芜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对维持城市正常功能,保障城市高效率、高质量运转,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芜湖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地下管线数量不断增加,其重要作用也将进一步凸显。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研究制定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方面的法规。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使我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十分必要。

(二)决策依据

《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7]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借鉴了合肥、武汉、重庆、长沙等地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的需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研究制订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方面法规,健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等方面的配套规章,故有必要制定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使地下管线方面的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地下管线方面的管理职责,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起草,充分征求各单位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后形成《芜湖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送审稿)》,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20211026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通过《管理办法》的颁布执行,规范本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数据更新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正常运行。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八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做出了说明,并对地下管线的概念进行定义:“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明确了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责。

第二章规划管理,主要明确了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牵头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示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的相关注意事项。第九条规定: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涉及铁路、桥梁、河道、绿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区等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时,应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第三章建设管理,主要对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的编制、建设时序、相关许可手续及施工中可能遇到问题的处理流程做出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编制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明确了地下管线竣工测量、资料移交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将符合芜湖市城市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系统质量要求的管线竣工测量资料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地下管线测量工作成果进行跟踪检查、校验;第二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相关建设工程归档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运行与安全管理,主要明确地下管线行业管理单位的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管线权属单位、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义务及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同时对废弃及权属不明地下管线的处理,以及地下管线发生严重故障或出现安全紧急状况时处置流程做出规定,列出了七条禁止的、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有危害的行为。

第五章综合管廊,通过单列一章,对综合管廊这一地下管线特殊形态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及入廊费用的收取原则做出规定,其中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与其他地下管线相近。关于入廊费用,第三十三条规定:“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费用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章信息管理,主要明确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收集、管理与共享机制。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系统,并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即时交换和共建共享机制”;第四十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按照与上位法不重复的原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情况由相关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国防管线按照国家国防和军用设施保护有关规定管理,说明了《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六、创新举措   

(一)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通过明确地下管线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共享、使用机制,使“生命线”安全从源头上得到治理,保障人民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二)我市综合管廊的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通过单列一章,规定了综合管廊的规划要求、运营维护等管理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综合管廊。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

《管理办法》规定了各政府部门在地下管线方面的管理职责,明确了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对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行为的法律责任给予明确。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城管局

解读人:蒋翔辉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5870206

电子邮箱:256094670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