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铭源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项目EPCO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10 16:44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阅读次数: 字体:【  

项目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铭源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项目EPCO

项目编号

WH12GC2023SZ8917  (政府采购计划任务书:FS34022120230019号)

标段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铭源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项目EPCO

标段编号

WH12GC2023SZ891701

招标人

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人民政府 

地址

芜湖市湾沚区芜南路

联系人及电话

黄成林  15856918980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安徽邦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濡须路1#

联系人及电话

许冰、何庆庆 18258197850、1822671620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3年02月10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水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和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投标报价(元)/费率(%)

88.80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刘强

证书编号:  1342018201902708

证书名称: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工期

项目总承包工期:270 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 30 日历天,项 目建设工期 240 日历天,工程质保期满后即进入项目运营维护 期,项目运营维护期为 3 年。

质量承诺

 设计施工图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认可进 行图审,施工图审查符合合格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现 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水质指标达到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详见附件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和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投标报价(元)/费率(%)

87.70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吴冬胜

证书编号:皖 1342014201513606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工期

项目总承包工期:270 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 30 日历天,项 目建设工期 240 日历天,工程质保期满后即进入项目运营维护 期,项目运营维护期为 3 年。

质量承诺

设计施工图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认可进 行图审,施工图审查符合合格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现 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水质指标达到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详见附件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无

第三中标
候选人

单位名称

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和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投标报价(元)/费率(%)

87.60%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张子安

证书编号:皖1342019202002537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工期

项目总承包工期:270 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 30 日历天,项 目建设工期 240 日历天,工程质保期满后即进入项目运营维护 期,项目运营维护期为 3 年。

质量承诺

 设计施工图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认可进 行图审,施工图审查符合合格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现 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水质指标达到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无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无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设计负责人业绩详见附件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bjlsbj.com)。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bjlsbj.com),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3.1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