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铭源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项目EPCO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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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芜湖市湾沚区铭源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项目EP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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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12GC2023SZ8917 (政府采购计划任务书:FS340221202300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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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芜湖市湾沚区铭源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项目EP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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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12GC2023SZ89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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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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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芜湖市湾沚区芜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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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黄成林 15856918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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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邦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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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濡须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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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许冰、何庆庆 18258197850、18226716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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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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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3年0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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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水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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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和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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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8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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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刘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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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皖 1342018201902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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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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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项目总承包工期:270 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 30 日历天,项 目建设工期 240 日历天,工程质保期满后即进入项目运营维护 期,项目运营维护期为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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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设计施工图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认可进 行图审,施工图审查符合合格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现 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水质指标达到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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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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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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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
单位名称 |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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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和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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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8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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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吴冬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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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 1342014201513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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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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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项目总承包工期:270 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 30 日历天,项 目建设工期 240 日历天,工程质保期满后即进入项目运营维护 期,项目运营维护期为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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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设计施工图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认可进 行图审,施工图审查符合合格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现 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水质指标达到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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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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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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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 |
单位名称 |
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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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和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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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费率(%) |
8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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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张子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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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1342019202002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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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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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项目总承包工期:270 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 30 日历天,项 目建设工期 240 日历天,工程质保期满后即进入项目运营维护 期,项目运营维护期为 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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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设计施工图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并经招标人同意认可进 行图审,施工图审查符合合格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现 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水质指标达到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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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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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示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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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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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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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设计负责人业绩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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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bjlsbj.com)。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bjlsbj.com),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3.1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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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