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别 |
国家和省市政策名称及核心内容 (政策内容有交叉的,予以合并凝练) |
涉及政策 文件名及文号 |
财政类 (市财政局) |
1.自2019年7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2.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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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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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类 (市财政局) |
4.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5.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2019〕6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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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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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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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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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我省暂停征收随电费征收的0.5厘/千瓦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
《关于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19〕2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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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类 (市财政局) |
10.自2019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6‰降至0.4‰;渣土管理费由5元/吨降至2.5元/吨。 |
《关于降低建筑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渣土管理费标准的通知》(芜发改收费〔2019〕21号) |
11.自2019年7月1日起,凡生产经营正常的各类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时,不再执行《关于印发<芜湖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筹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人社秘〔2005〕245号)关于退管服务费征收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仍按《关于退管服务费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芜人社秘〔2014〕169号)文件执行,可暂不缴纳退管服务费。 |
《关于暂停征收退管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芜人社秘〔2019〕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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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我省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所涉及医疗器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收费标准一律实行零收费。 |
《关于对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实行零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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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担保费率降至0.5%(期限一年),同级财政可给予补贴。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芜政〔202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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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类 (市财政局) |
14.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6个月租金;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业主(房东),该经营用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全年缴纳数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芜政〔2020〕11号) |
15.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对中小微企业用气、用水,由财政分别按照0.05元/立方米、0.3元/立方米予以补助。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芜政〔202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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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减免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宾馆、交通运输、旅游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补助。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芜政〔202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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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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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类 (市财政局) |
18.为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使用贷款发放工资,或为中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人提供增信的,政策性担保费率按不超过1%执行、业务办理期限压缩50%以上,由各市、县(市、区)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代偿补偿支持,省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奖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业务,不得要求被担保企业增加反担保措施。2020年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放款1000亿元。 |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 |
19.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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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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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中央财政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 |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26号) |